(1)走私进口的;
(2)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免税进口的;
(3)来源不明和手续不全的;
(4)国家规定不准生产和销售的;
(5)没有产品合格证的;
(6)拼装的;
(7)排污超标的。
(二)旧机动车辆的交易管理
1.旧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行。
2.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必须有专业的评估定价人员,具备车辆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等设施,能够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保险、代收税费等服务,具备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和信息服务等功能。
3.旧机动车辆凭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开具的旧机动车辆交易凭证,办理过户手续,对没有交易凭证的旧机动车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4.禁止销售按规定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及其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器等总成的主要部件。
(三)从严控制新设立各类汽车销售网点
凡在市区新建办汽车市场、汽车城、汽车交易中心,均须经市规划部门选址,由市市场指导委组织集体论证,否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发证。新建办的汽车市场应健全市场综合服务功能,吸引我市现有和新办的汽车经销户、专卖点逐步进入市场经营。
(四)加强汽车流通行业自律管理
1.无锡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应完善协会功能作用,做好对全市汽车流通行业的统计、规划建议、协调价格等工作,强化对会员企业的自律性管理。
2.汽车市场应建立健全市场交易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为进场交易双方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三、加大对汽车市场的整治和宏观调控力度
1.健全监管制度。成立无锡市汽车市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市市场指导委办公室牵头,由市体改办、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派员和现有汽车市场负责人组成。管委会负责制定汽车流通行业的规章制度,协调处理汽车市场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2.推行市场监管预警警示措施。对在市场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但又不够进行处罚的市场,要予以警示;对警示后依然假冒伪劣商品泛滥,交易秩序混乱的市场,要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且交易秩序长期混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市场,要依法予以处罚,以逐步建立商品交易市场预防管理的长效机制。
3.严格对上市商品的监管。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管理、监督保证体系。加强对上市商品来源和流通渠道的监督检查,建立上市商品台帐备案制度。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情况严重的经营者和市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