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补助金以失业人员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住院医疗费总额未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按住院医疗费总额(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部分,下同)的50%至75%给予补助,具体划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3年的按50%补助;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足5年的按55%补助;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7年的按60%补助;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7年不足10年的按65%补助;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足15年的按70%补助;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以上的按75%补助。
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部分按50%给予补助,但医疗补助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倍。
因计划外生育或者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伤、致病的,不能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九、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能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待遇。
十、生活补助金标准
农民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按单位为其实际缴费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一次性发放。
十一、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办法,仍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发〔1999〕156号)执行。
十二、单位欠费处理
单位和职工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与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签订欠费补缴协议,按协议约定补缴。
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单位及其职工在一年内清缴了所欠失业保险费与滞纳金的,失业人员从单位清缴欠费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逾期不缴纳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赔偿。
十三、失业保险待遇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