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失业保险市级调剂基金
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按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直接解入当地国库;当地国库应于每月终了,将征收到账失业保险费总额各50%,按缴款书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划入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财政专户,进入市级财政专户的资金作为市级调剂基金。具体征收解缴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地税局与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另行规定。
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按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3〕73号)的规定,由市级调剂基金调剂支付。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和决算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市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2003年12月31日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的核定仍按《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渝府发〔1999〕32号)执行;2004年1月1日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的核定,按
《条例》规定执行。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因再就业等原因而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原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再次失业后,可将原缴费年限与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七、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仍按《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市低收入人群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渝委办〔2001〕194号)有关规定执行,在适当时候进行调整。
八、医疗补助金标准
从2004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患病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先告知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于治疗终结后30日内申请领取一次医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