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职工以当年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暂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暂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单位全部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构成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单位缴费工资总额一般不得低于进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地方税务机关应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单位进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情况。
工资总额按照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单位应于当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没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应按月申报本单位上月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单位职工人数发生变动的,应于次月20日前向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变动情况。
单位没有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申报的,暂按该单位上月实际征收数额的110%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该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单位缴费申报或职工变动情况申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抄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实施征收。
三、缴费时间和方式
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失业保险费,年度决算应缴未缴的失业保险费应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次月10日前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年度终了,应及时对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决算,向参保单位下达决算补缴计划,并抄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要协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决算工作,认真核实参保单位缴费工资总额。
凡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单位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的3%发出催征失业保险费通知,并督促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
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失业保险费征收决算情况于每年决算终结后15日内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抄送市地方税务机关和市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