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4]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一)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工作;
2.负责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
3.负责失业保险调剂金的计划安排、审核和监督;
4.负责审核全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5.负责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制度,对全市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基础信息的汇总、管理、对外发布和统计分析工作;
7.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1.与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2.负责受理本地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登记、缴费申报及失业保险费决算;
3.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建档、建卡、统计工作;
4.负责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征收失业保险费的有关资料,协助做好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5.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核算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
6.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7.负责指导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工作;
8.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