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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要切实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政府要定期研究城市绿化工作,每年集中力量办几件城市绿化的实事,把城市绿化任务列入为民办实事的内容。要对执行城市绿化政策尤其落实目标责任制情况逐年进行考核,并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二)理顺关系,明确职责。
  1.城市绿化实行市区两级管理。根据《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和机构改革“三定”的要求,市园林局是全市城市绿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分城市绿地等级、制定城市绿化管护等级标准和考核办法,并组织检查考核。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2.理顺城区绿化管理体制。各区政府要在2004年底前完成城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体制改革,绿化行政管理行为与市场作业行为彻底分离,确保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绿化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对辖区内的所有公共绿地进行绿化行政管理;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等经营行为和作业行为,全面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
  3.明确区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审批权限。根据《无锡市城市移伐树木临时占用绿地申报审批办法》的规定,区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审批范围为:(1)中心城区(崇安、南长、北塘、滨湖区)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行道树除外)地径15厘米之内,3株以下树木的移伐审批并报市园林局备案,负责其它工程项目的树木移伐、临时占用绿地的初审工作;(2)锡山区、惠山区、新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移伐树木的审批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占用绿地、改变绿地性质或一次移伐树木在30株以上及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均应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保证投入,分级承担。
  我市各类绿地养护资金,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绿化养护费用主要在建设维护费中列支,城维费有市级收取的区,由市里向各区核划,城维费自主收取的区自理。市本级主次干道、大中型绿地的养护资金由市财政局核拨,再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考核情况分期拨付给中标单位。街坊绿地和老居住区绿地的养护资金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区财政局(建设局)分配使用。
  为逐步减轻政府负担,在规划可行的前提下可考虑在绿地中适当增加便民服务设施,其收益用于绿地养护,以减少财政投入。
  (四)加强考核,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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