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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4号 2004年1月1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1989年,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了《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甘政发〔1989〕46号)。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省各地城镇建设规模逐步扩大,一大批城镇正在兴起,土地资源不断增值,现行城镇土地适用税额偏低、级差过小,已不能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有效调节土地级差收益、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土地资源的作用。为此,省政府重新制定了《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甘政发〔1989〕4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略)

附件: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我省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为1元至3元。
  (二)天水市(秦城区、北道区)、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金昌市(金川区)、嘉峪关市(市区、郊区)、酒泉市(肃州区)、张掖市(甘州区)、武威市(凉州区)、庆阳市(西峰区)、平凉市(崆峒区)、定西市(安定区)为0.7元至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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