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加强工资集体协商。认真贯彻实施《
工会法》,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就工资、福利等职工权益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并签订协议,从而建立工资收入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相协调的企业工资增长机制。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情况的指导和考核。
22、改进企业工资总额税前列支的调控办法。企业以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为依据,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经劳动保障、税务和财政部门依法确认后按实在税前扣除。
23、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考核办法。将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企业缴纳社会保障费情况列入企业经营者的风险责任目标,没有完成目标的相应扣减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凡当年职工工资增长没有达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标准以及没有按月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其经营者原则上不得参加当年优秀企业家、优秀厂长评定。
24、提高企业起点工资标准和综合性补贴标准。参照事业单位起点工资标准,2004年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步提升企业起点工资标准。企业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提高现行综合性补贴标准和实行地方性补贴,地方性补贴可有一定的灵活性,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经工资集体协商确定。
25、提高企业特殊岗位及特殊工种津贴。鼓励职工到艰苦岗位工作,对企业有毒、有害、高温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特殊工种岗位,逐年提高岗位津贴。逐步提高企业中、夜班津贴和企业中、高级技工技师岗位津贴。
26、恢复困难企业工资预留帐户制度。2004年恢复困难企业工资预留帐户制度,企业售货回笼款及其他渠道筹集的款项应及时解入专户,确保职工最低工资的发放。
27、提高“4045”人员再就业岗位补贴。对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后勤辅助性岗位吸纳安置“4045”人员,以及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双失业、失业且单亲有子女读书、享受城镇低保三种就业特困对象,在一定期限内,市本级岗位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400元,提高部分直接用于增加补贴对象的工资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