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全省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完成情况报告的通知

  (三)解决一些长期没有解决的环境污染老大难问题的力度不够。受技术、资金、市场、社会稳定等因素的影响,目前仍有部分企业的污染问题没有解决。虽然全省先后开展了“一控双达标”活动、遏制污染反弹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及这次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行动,但部分企业仍然超标排放污染物,而且这些企业的污染负荷很大,如延边亚松晨鸣纸业公司、石岘白麓纸业公司、白城造纸厂等。由于涉及这些企业职工和家属的生活,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当地政府无法对这些企业作出责令停产治理的严厉处罚,只能要求这些企业限期治理,而这些企业的治理措施、技术方案及治理资金都没有落实,实际上是“限而无期”。至今,这些企业超标排放大量污染物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四、工作建议
  (一)建立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环保法》关于当地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排污企业依法进行查处,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本次清理整顿情况,加强现场环境监察,抓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对未达标企业,所在地政府要重新下达限期治理通知,监督企业落实治理方案和资金,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关闭或责令停产治理;对因市场等原因自然停产、目前暂无力治理的企业,恢复生产前必须经当地或上级环保部门同意,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不许恢复生产;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以及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有关部门要断水断电,吊销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防止死灰复燃。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开发区封闭管理、违规上项目、地方保护、违反《环保法》规定租赁承包、引进淘汰工艺或设备等造成严重污染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或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维护国家环保法律的严肃性。
  (二)切实将环保第一审批程序落到实处。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除新建项目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外,已建项目和其他排污企业,在营业执照年检、生产许可证年检、企业上市审核时,也应当先到环保部门开具污染物达标排放证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真正将环保第一审批程序落到实处。只有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源的产生,形成企业重视污染治理、主动治理污染的局面,环境质量才能得到真正改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