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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6.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其中:
  (1)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率;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人数;
  17.省级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8.集体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9.省级统筹、集体统筹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
  20.省级统筹、集体统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
  21.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到位率;
  22.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建库率;
  23.做实个人账户资金到位率。
  (四)失业保险方面(3项)
  24.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5.失业保险费征缴额;
  26.失业保险金发放率。
  (五)医疗保险方面(2项)
  27.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28.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六)工伤保险方面(2项)
  29.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30.工伤保险缴费率。
  (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6项)
  31.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率;
  3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率;
  33.中省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比率;
  34.市县财政低保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3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达标率;
  36.“阳光超市”覆盖率占县(市、区)总数比率。
  三、责任期限
  自2004年1月1日始,至2004年12月31日止。
  四、考评方法
  考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市州政府落实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由省政府负责考评,采取省考评督查组考评与省直相关业务部门日常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政府落实目标责任制情况,由市州政府负责考评。目标责任制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半年初评情况进行通报,年终总评对各类指标实际完成情况与日常工作情况综合考评,并对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具体考评时,对能够量化的指标,进行定量考评;对难以量化的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考评工作采取深入基层、查阅表册账卡、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五、奖惩办法
  经过综合评定,对年终总评位次居前或出色完成单项指标任务的,分别评定为综合先进单位或单项先进单位,并分级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对完成责任目标开拓创新意识强、效果显著、有突出贡献的省直及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专项奖励。对目标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力,目标任务完成不好,或由此引发频繁集体、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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