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责任,健全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纠正。各单位要坚决纠正停用、遮挡消防设施、阻塞疏散通道等问题。各公众聚集场所要配置逃生自救设施或设备,向社会公开作出确保安全的承诺,保证消防设施完好、疏散通道畅通,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和火灾事故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全面、深入的消防安全大检查。通过各级政府检查、行业联查互查、专业部门抽查、单位自查等方式,务必使检查做到深入细致,不留死角。要查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查到每一个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具体环节。要把宾馆、饭店、旅店、商场、室内市场、学校、医院、幼儿园以及影剧院、歌舞厅、录像厅、网吧、夜总会、保龄球馆、洗浴中心等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单位,特别是人员相对集中、使用功能多样、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公众聚集场所、综合楼、商住楼、出租楼、“六小”单位及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工程作为检查和执法监督的重点。要严格检查各单位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工作制度是否落实,火灾预防措施是否到位,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自查是否全面,各类消防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等。特别要督促各单位坚持开展不间断的夜间防火检查,严格火源、电源管理。要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不能保证消防安全的,一律停业整顿。
省政府将对各地市和各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凡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火灾责任者,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并公开暴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