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季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明传[2004]49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目前,我省已进入火灾易发、高发期,消防安全形势非常严峻,随时可能发生重特大火灾。为切实做好春季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对有关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认真吸取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增强做好春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月15日吉林、浙江两省发生的特大火灾事故损失惨重,社会反响强烈。各级政府领导同志深刻吸取教训,切实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各项防范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常抓不懈。要充分认清当前严峻的火灾形势,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克服麻痹、侥幸思想和消极松懈情绪,把预防火灾的各项工作措施抓紧、抓实、抓到位。各地、各部门要立即召开会议,迅速学习传达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当前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春季防火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全省春季消防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采取果断措施,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坚决杜绝群死群伤特大火灾事故。
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开展春季安全防火工作
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要进一步增加消防资金投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全面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要深入分析本地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逐一落实。对可能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火灾隐患要立即研究,提出明确意见,迅速整改,在最短时间内消除隐患。整改期间,要加强巡查,重要部位要死看死守,确保安全。对执法部门的重大执法意见,要迅速做出明确批复,不能模棱两可、久拖不决。
各级公安、消防、经济、工商、监察、建设、文化、卫生、民政、旅游、教育、人防、商务、粮食、交通等行业管理部门要承担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形成抓消防安全工作的合力。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对拒不改正、带险经营的,要依法给予处罚,该停产停业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业,不得拖延,更不能姑息迁就。对应予取缔的单位,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文化部门要依法收回相关证照。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旅游涉外饭店(宾馆)、星级饭店、旅游定点商店,旅游部门要撤销其相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