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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19.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搞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改善农村信用社资产结构,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属于政府干预性的贷款,政府要负责督促企业还本付息。因党政机关干部、信用社内部人员等介绍形成的不良贷款,采取行政手段督促介绍人协助清收。多渠道筹资,建立省级联社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农村信用社化解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在地方权限范围内减免农村信用社相关税费。金融机构要切实按照中央关于明确县域内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的义务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增加农业和农村的信贷规模,提高信贷满足率。鼓励民间投资创办区域性农业投资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民间资本进行参股区域性中小金融机构的试点。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方式,确保农业生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资金需要。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农业担保机构,鼓励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各地可积极探索,先行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20.进一步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的有关规定,确保不折不扣落实到户。足额落实税费改革核定的农村五保户供养经费和农村特困户救助经费。继续规范和完善农村税费制度,推进配套改革,精简机构,压缩人员,认真抓好乡镇干部兼任村干部的试点。进一步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坚决防止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反弹。
  21.加快农村经济组织创新。抓紧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明确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职能、权益和组织规范。引导和鼓励新型经济组织逐步走上紧密型合作的轨道,增加集体共有资本,以利于其稳定和发展壮大。经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属第三产业的,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从事农业机械化作业、排灌、植保、家畜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销售自产农产品或分等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简单加工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增值税税率按13%计算;收购非自产农产品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
  22.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承包地使用权抵押、出租、参股等多种流转形式。乡镇要将村组需要流转的承包地及时进行登记、建档、公布,适时发布承包地流转信息。鼓励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地价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的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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