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改善农产品流通环境。重点扶持建设好农村各类专业批发市场、综合性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以及劳动力市场。鼓励发展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等各类营销组织。从2004年起,按照中央要求,省、市(州)、县(市)政府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质量标准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在全省建立高效顺畅的农产品“绿色通道”。在收费公路上,农民进行田间耕作的拖拉机和跨区作业的收割机,运送自产、自销、自用的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的自有车辆,可准予免费通行。取消粮食出省审批、粮食购销资格审批。农民在农村流动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管理费;进城销售农副产品的,免收市场管理费;市场主办单位要为农民提供经营场地和产销信息,拓宽农副产品销售渠道。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压等压价坑农害农行为。
17.积极开拓农产品国际市场。建立粮食、果蔬、畜产品、特产品等出口基地,组织和鼓励各类外向型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扩大出口,逐步将原料型产品出口为主转变为精深加工产品出口为主。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要赋予出口权。农产品出口配额要向产品质量好、经济效益高、有经营实力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倾斜。从外贸发展基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农产品出口重点县(市、区)和主要农产品出口基地。支持发展外向型畜牧业,对从事畜产品加工出口的重点企业给予优先申请立项、贴息贷款等支持。用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重点扶持具有地域优势和特色的农产品出口品种,扩大出口规模。对出口名优特产品的重点企业,在参加国内外洽谈会、招商引资活动、申请国际标准认证、在国外注册品牌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深化农村改革,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
18.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从2004年起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实施对粮食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按照便于操作和监督、有利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原则,制定实施办法。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着重进行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体制和机制创新,尽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向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转变。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形式的购销企业。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按隶属关系明确责任,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进行探索。妥善处理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粮食库存、历史债务和富余人员问题。积极探索多种方式创业分流、扩大就业的办法,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调整粮食补贴政策,减少库存补贴,增加促销补贴,促使企业尽快消化处理政策性粮食库存。深化粮食企业改革要坚持积极推进、稳妥操作,确保储粮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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