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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11.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各市(州)、县(市、区)要利用本地农业和自然资源优势,全方位扩大对外开放。要建立招商引资的专门队伍,落实专项经费,实行招商引资项目负责制。根据本地资源优势,制定资源利用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有针对性地招商。提高招商质量和水平。实行更加务实的招商政策,做好各种资源转化为资本的文章,广泛吸引国内外投资。创新招商引资机制,探索登门招商、网上招商、会展招商等多种途径和办法,吸引省外、国外的企业到我省农村投资,加速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深度开发。
  12.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按照“重点发展中心城市、积极发展中小城市、择优发展小城镇”的要求,加快编制或修订县域城镇布局规划。农产品加工业的布局要向县城和重点镇倾斜,增强城镇吸纳就业、集聚资本、产业发展功能。要保证县城和重点镇发展建设用地,根据国家规定依法适时调整完善城镇发展土地总体利用规划。把县城和重点镇建设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完善供水、供热、供电、道路、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从建制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必须用于建制镇市政设施的维护和建设。要依据县域城镇体系布局规划,结合撤并乡镇,建设一批居住人口在5万人左右的大镇、强镇。
  13.放手发展县域民营经济。认真清理和废止所有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国债技改贴息、进出口配额、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农业产业化经营、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以及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等扶持政策,民营企业同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建立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机制。在税收、投融资、资源使用、人才政策等方面,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给予支持。各级政府要建立民营经济创业辅导、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服务体系建设专项扶持资金。
  14.促进农民身份的非农化转变。建立农村房屋确权;转让和担保抵押制度,方便农民离土进城和筹集生产发展资金。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农民到城市和城镇的落户条件。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农民到城市和城镇落户、进城农民子女在城市和城镇就学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对迁入城镇落户的农民,其原承包土地继续保留承包经营权,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农民进城兴办第三产业,工商部门要积极主动提供咨询服务,办理登记注册可不受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
  15.统筹城乡就业。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防止变换手法向进城就业农民及用工单位乱收费。加强对进城农民的培训、组织和服务。各级政府都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农民进城就业的技能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相应的组织和服务工作,到本地农民进城就业集中的城市建立服务站。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收取抵押金、扣压身份证等行为。因侵害农民工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到城镇打工的农民,在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同等待遇。城市政府要切实把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及其它服务的管理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
  三、加强市场体系建设,下功夫搞活农产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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