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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8.抓好畜禽防疫体系建设。加强动物重大疫病防治指挥、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动物检疫监督、动物疫情监测、畜产品残留安全检测监测、动物防疫屏障等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规划,落实任务,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抓紧搞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对动物重大疫病依法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担。对于一类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疫病的疫情,涉及强制扑杀的畜禽实行补贴政策。强制免疫经费和扑杀畜禽补贴,地方承担部分由省和市、县财政按1:1比例分担。
  9.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的节水灌溉、人畜饮水、乡村道路、农村沼气、农村水电、草场围栏等“六小工程”项目建设,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配套资金,确保按要求到位。加快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提高农业用水调蓄能力。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牧区水利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以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示范区建设为重点,推进灌区配套改造设施建设,加强渠系和田间配套工程建设,扩大有效灌溉面积,发展节水农业。以地方病区、缺水区、贫困地区用水安全为重点,加快人畜饮水工程建设,推进农村自来水化进程。继续实施“三北”工程,加快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落实退耕还林还草和保护湿地政策,抓好东部山区20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发展生态草工程,治理荒漠化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加快农村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机制,鼓励城乡工商企业及国内外投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市场化。逐步探索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的企业化管理和商业化运作,推动设施的有效维护和运营,努力实现可持续利用。
  二、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新格局,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10.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可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生产基地的临时性农产品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用地,在不占用基本农田,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按农业建设临时用地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签订复耕保证书,不收取非农用地的有关费用。对符合国家内、外资企业鼓励产业政策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农产品和加工制品出口,依法实行退税政策。对国家级重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继续抓好订单农业,不断扩大订单面积,完善合同契约,逐步实现规范运作。积极探索“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龙头企业+产业小区(园区)+农户”等新型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搞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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