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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若干规定

  其他格式要求可比照依《海牙送达公约》送达司法文书的格式要求办理。
  六、委托我国驻外国使领馆调查取证
  (一)适用范围
  法院在办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对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调查取证的。
  (二)报送文书的格式要求
  承办人员应在各院(庭)专办员的协助指导下完成相关文书,具体格式可比照“向国外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以及“委托外国的司法机关代为调查取证”的格式要求办理。
  七、委托送达或调查取证的审查处理
  (一)初审
  各院(庭)专办员对承办人员报送的文书材料进行初审,范围包括:
  1.选择的送达途径是否正确;
  2.报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我国实体法及诉讼法律规定,包括送达文件是否齐全,答辩与开庭是否为当事人留出足够的时间,是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等;
  3.报送的文书在形式上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包括所用纸张大小、文字译本和份数、受送达人名称和地址的表述、加盖公章等;
  4.送达收费国家的文件是否附有规定金额的外汇汇票或外汇现金;
  5.需送达的证据材料的内容是否涉及国家机密,不得有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内容;
  6.是否符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公约、条约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高级法院外事办公室的审查及处理
  高级法院外事办公室对报送的文书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符合要求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对于居住在《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的该国公民、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的,应制作外文请求书,连同需送达的文书向外国中央机关直接寄送;
  2.对于居住在非《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的该国公民、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的,应制作外文请求书,连同需送达的文书按有关国际公约转递;
  3.对于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送达的,应由高级法院外事办公室制作中文请求书,转我国驻外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委托国外司法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调查取证的,按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八、外国司法机关委托我国法院送达或调查取证
  (一)适用范围
  外国司法机关委托我国法院送达司法文书、司法外文书或调查取证的。
  (二)对委托送达或委托调查取证有关文书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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