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译文;
12.其他法院通知及译文;
13.需送达的证据及译文;
14.《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其他诉讼文书及译文。
报送的文书应按上述顺序排列。
三、向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送达
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不同情况,分为三种不同的送达方式:
1.受送达人所在国系《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的,按公约规定的程序送达;
2.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了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依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
3.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定,且不是《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的,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一)依《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1.适用范围
向居住在《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的该国公民、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
截至2002年11月4日,《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包括:中国、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埃及、爱沙尼亚、芬兰、德国、希腊、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挪威、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斯里兰卡、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美国、委内瑞拉、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巴巴多斯、博茨瓦纳、科威特、马拉维、巴基斯坦、圣马力诺、赛舌兰。
《海牙公约》的其他成员国,包括法国、波兰、俄罗斯、白俄罗斯、西班牙、乌克兰、阿根廷,已与中国签订了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故应按照双边司法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
《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从海牙公约网站www.hcch.net查询(登录-Latest Update-Convention-the Service Abroad of Judicial and Extrajudicial Documents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
2.报送文书的格式要求
案件承办人应按照以下格式要求准备需送达的文书材料,并报各院(庭)国际司法协助专办员初审:
(1)填写致高级人民法院外事办公室申报涉外送达审核函,写明案由、当事人中外文姓名(名称)、性别、年龄、国籍、中外文详细地址、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目录、日期并加盖院章;
(2)需送达的司法文书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其中,委托方法院出具的司法文书须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