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有关外事规定。
第四条 工作原则
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北京市各级法院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工作原则。
高级法院外事办公室是全市各级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各级法院应确定办公室为本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并对高级法院外事办公室负责。
高级法院外事办公室指定专办员负责全市司法协助事务。
高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法警总队应指定专办员负责本部门的国际司法协助事务,并对高级法院外事办公室负责。
各级法院应指定专办员负责本院国际司法协助事务,并对高级法院外事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工作职责
高级法院外事办公室负责全市法院国际司法协助事务的对外联系、转递、审查、统计、归档、协调、指导等工作。外送文书加盖由最高法院制发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专用章”。
高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专办员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本庭的国际司法协助事务的审查、统计、归档、转递等工作。
高级法院法警总队负责外国司法机关委托我院向在北京地区内居住的当事人送达国际司法协助文书的工作。
各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和各铁路运输法院专办员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本院国际司法协助的审查、登记、管理、归档、转递等工作。
第六条 工作制度
各级法院应建立健全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登记、查询、统计、责任等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监督与指导
高级法院外事办公室对全市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予以监督指导,并接受最高法院外事局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工作流程
(一)委托外国司法机关代为送达或调查取证
高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专办员负责本庭国际司法协助文书的初审工作。
各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和各铁路运输法院专办员负责本院的国际司法协助文书的初审工作。
初审合格的文书,由专办员向高级法院外事办公室转递。
初审不合格的,退回案件承办人员补充或更正。
高级法院外事办公室对报送的文书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合格的,根据有关程序予以送达或委托;不合格的,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