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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失效]

  三、继续大力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1、积极扶持有色金属和钢材等金属原材料产品出口,确保改革后我省外贸出口不出现大的滑坡。同时,积极扶持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特别是大型成套设备以及农产品、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和自产自销等重点商品的出口。
  2、对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优先给予技术改造支持,优先保证电力供应,优先安排铁路运输,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3、鼓励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出口产品成本,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四、加强和改进各项服务措施
  1、各级外贸、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帮助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2、加快落实国家给予中西部地区的进出口经营资格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工作进度,不断增加出口企业数量,扩大外贸经营队伍。
  3、加强对外贸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建立健全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及时将国家的新政策、新措施传达给企业。
  4、进一步落实海关通关便利措施,加快通关速度。落实“一次退单、两次办结”制度,采取“快速转关、提前报关、担保验放”和预约查验、上门查验等措施,加快出口报关单签退速度,进一步理顺通关环节,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出口成本,提高资金利用率。
  5、加快出口商品验放速度,缩短检验检疫流程,降低出口企业检验检疫和仓储成本。确保出口量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产品质量稳定、诚信度高的企业产品在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后,在口岸免予查验,直接放行。要及时为外贸出口企业提供国外检验检疫标准以及认证、检测等方面的信息服务,积极帮助出口企业克服国外各种技术壁垒。
  6、加强对出口数据的监测分析,提供准确、可靠的贸易统计数据,为外贸出口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和服务。
  五、进一步改善出口企业的融资环境
  1、改革完善外贸发展各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和办法,向重点出口企业和出口创汇大户及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农产品出口企业倾斜,已使用的外贸发展资金收回后可适当用于扶持出口。
  2、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要对有色金属、钢材等出口企业继续给予资金扶持,对出口企业所需的技改资金、流动资金和进口料件外币借款,给予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3、对于有市场、有效益、资信好的重点出口企业,在授信额度内,要尽可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及时办理各项出口信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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