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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甘政发[2004]2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保持我省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决定
  1、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是促进我省外贸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外贸、财政、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联系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出口退税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
  2、认真研究分析新的出口退税政策执行后对我省所产生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各项应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出口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抓紧制定各项预案,做好应对工作。
  3、做好各项衔接工作,保持平稳过渡。注意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积极适应政策调整,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
  1、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国税局、省贸经厅等部门,按照中央退税机制改革方案,尽快制订我省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建立我省出口退税中央、省、市(州、地)财政共同负担的机制,超基数部分由中央、省、市(州、地)按增值税分享比例负担。
  2、有关部门要加强出口退税政策业务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
  3、有关部门要督促出口企业及时申报并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进度。在出口退税指标允许、退税单证齐全和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保证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信用较好的企业及时退税;对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优先给予退税,对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特别是大型成套设备以及农产品出口优先给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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