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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实行书面审查的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和年度审验事项实行联合审验。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联合审验的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组织联合审验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审批办证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审批办证事项,由此给投资者和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节 行政检查

  第三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同一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年度行政检查除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外,不得超过一次,上下级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企业不得重复检查。
  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检查范围、对象、事项、依据、时间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应当在上年十一月底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合法、精简的原则进行审核和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能够联合检查的应当联合检查,并在十二月底以前批复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对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予以批复。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因举报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本部门负责人签发的检查批准文书,并在检查结束后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集中统一的行政检查,按照统一部署进行。
  第三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按照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实施行政检查的,还应当出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批复文件;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外,实行行政检查登记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检查登记簿。违反上述规定的,被检查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并可以向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监察部门举报。
  行政检查登记簿由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印制并免费发送企业。
  第三十五条 行政检查结束后,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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