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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


  《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经2003年12月26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4月6日

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

(2003年12月26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投资环境,保障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优化投资环境,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公正廉洁的服务,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投资环境。
  第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行政管理、司法活动中,涉及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适用本条例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市实施行政管理工作的垂直管理部门。
  本条例所称司法机关,是指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及时兑现各项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鼓励通过各种途径引荐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对作出贡献的引荐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章 政务信息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其依法管理的经济发展信息以及与投资事项有关的信息,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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