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指导意见”关于“要选择不同规模、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进行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兰州市、嘉峪关市、玉门市为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可根据本地供热采暖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试点范围、试点内容和试点的总体目标。
三、试点工作安排
(一)成立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制定试点方案,召开全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全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二)各试点城市制定试点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报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和专家学者对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措施、采暖费补贴标准、分户计量热价、收费政策、旧房热分户计量供暖系统改造方案等进行研究。
四、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将现行的福利供暖制改为货币化分配制,实行“暗补”改“明补”。将目前各级财政和单位用于职工采暖的各种费用转化为补贴,在职工(包括公务员)工资内明确采暖费补贴科目。补贴的基数可参照职工住房标准,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分担的原则实施补贴。国家公务员根据其级别和住房面积,按一定比例由财政在工资中给予补贴;事业单位职工根据其职称或级别,参照公务员补贴标准,制定相应的补贴办法;离休干部可参照公务员的补贴标准,由原渠道给予补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由企业制定补贴办法和标准。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自谋职业的人员,应支付全额采暖费,不享受补贴。
(二)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明确缴费主体,实行“谁用热,谁缴费”。将采暖费用由单位统包改为由居民家庭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供热单位同用户签订协议,用户按规定足额交纳采暖费,供热单位保证按时、按质提供供热和相关服务。对于不能按时交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追缴热费,直至追加滞纳金。对于不能提供良好服务的供热单位,由行政执法部门按一定标准责令其向用户退款,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统一制定合理的供热价格和收费标准。改革后的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收费标准,并按照《
价格法》的规定实行听证会制度,征求各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