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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制度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七、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如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设单位存入的工资保障金划入建筑业企业保障金帐户(抵顶建设单位偿还建筑业企业工程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划支程序同上。
  八、工程合同履行完之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核实,该工程未发生或不存在拖欠、克扣工资情况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缴存的工资保障金余额。
  九、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动管理和劳务分包行为。承建施工企业应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订立承包施工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劳务价格及支付时间、方式等,并在7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施工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与建筑工人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并在7日内将用工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法定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凡因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承包建筑工程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具有用工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十、对企业以前承建工程中存在的拖欠工资问题,一旦出现农民工上访、投诉,经建设或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也可从企业现存工资保障金中划支;如出现劳资纠纷,则先由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处理。
  十一、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前,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缴纳的保障金数额要保持在工程总造价的2%,因管理部门划支而不足2%时,要按要求于10日内补足余额。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取消本地企业一定时间的投标资格;如属外地企业,要将其清除出本地建筑市场。
  十二、要健全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管理,防止恶意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发生。各有关部门在审办立项、报建、规划许可、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确权等手续时,要对项目资金到位、企业拖欠情况严格审查,共同把关。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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