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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制度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建筑行业
 建立农民工工资制度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威政发[2004]2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都要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每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如下规定缴纳:建设单位在办理招标申请前,按工程总造价的2%到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按投标总价的2%到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保障金的支付使用进行监督。
  四、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要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问题做出以下承诺:1.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承建工程工资支付情况,并特别注明截至本次竞标日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2.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3.如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出现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可由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具备以上3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如经调查发现投标企业未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诚信档案,在企业资质年检及下次投标中予以相应处置。
  五、建设单位办理招标申请时,要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问题做出以下承诺:如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情况,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六、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问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相关单位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1.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2.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3.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或受理有关投诉举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工资保障金划支意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劳动保障部门划支意见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何划支的决定,并及时划支。上述情况如出现劳资纠纷,须由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后,方可按程序从工资保障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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