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放射源管护水平。从事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处置的单位要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已办理放射卫生和环保许可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贮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放射源管理的责任制和事故追究制,建立专人管理和严格的交接制度,健全工作档案。仍未办理放射卫生许可证的单位,经当地卫生和公安部门初审后,限期在省卫生部门办理放射卫生工作许可证,同时在省公安部门备案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单位,按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放射源予以处理。涉及到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单位,必须事先向当地环保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向市、省卫生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并在同级公安部门申报登记。对已退役的放射源,使用单位要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送到指定的放射源库保存,不得自行保存,以免丢失。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容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装和剂量检测,经交通和卫生部门核查后方可运输。放射源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做好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工作,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加强监督检查,进行专项整治。近期,在全省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整治工作的重点是辖区内放射源生产和销售单位,工业企业、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等使用单位,特别是目前正在或已经转制、重组和破产的企业。整治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等突出问题进行整治。具体安排和要求是: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从4月10日开始,4月30日前结束。各市(州、地)政府(行署)组织卫生、环保、公安、安监等部门成立联合执法组,划片划区,分片包干,对本地放射源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登记造册。对放射源管理不善的单位,要督促其完善有关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加强管护工作。各地要于5月15日前向省政府专题报告专项整治情况。第二阶段为督查和总结阶段,从5月16日开始,5月30日前结束。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州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进展缓慢、整治不力的地区和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00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