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监督管理,合理安排生产,确保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生产安全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煤矿企业的监察力度,督促煤矿企业做好煤矿瓦斯监控工作,确保“十二字方针”的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一通三防”隐患严重的国有煤矿、超通风能力生产而拒不整改的煤矿,一律予以停产整顿。加强对已关闭小煤矿的监督检查力度,严防死灰复燃。各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五一”长假,安排好煤矿设备检修,保证各个系统的正常运转,防止突击生产和超能力生产。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销售网点,规范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行为,重点抓好容易发生事故的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丢失、流散或泄漏。
加强对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取缔烟花爆竹家庭作坊和季节性生产厂点,并妥善做好已关闭或停产烟花爆竹企业的药料、成品、半成品的处置存放工作。
非煤矿山、石油、化工、冶金、有色、建筑、建材、轻工、纺织、电力等行业和领域也要从各自实际出发,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要认真组织安排好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落实好安全管理责任和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节日期间万无一失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各地安委会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分工,细化责任,恪尽职守,在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的同时,增强主动配合和统筹协调意识,积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特别要加强与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的联系沟通,在信息资源、监督执法及突发事件救援等环节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协调有序,万无一失。
五、严格节日期间领导同志值(带)班和生产安全事故专报制度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要继续严格执行领导同志节日值(带)班制度,加强“五一”期间的值班工作。要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种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必须组织力量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请各市、州(地)政府(行署)于5月7日10时前,将本地“五一”长假期间安全生产简要情况(主要是伤亡事故汇总数据)传真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值班电话及传真:0931-8826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