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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强我省企业信用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利用现有信用管理资源,构建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近几年,政府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已建立了围绕本部门职能开展工作的企业信用信息站点。实践证明,这些站点对提高企业的经营信用和构建企业信用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要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站的建设,完善管理,扩大业务范围,强化服务功能,逐步建立起信用信息数据库(包括完税状况、财务管理状况、产品质量状况、经营信用状况、盈亏状况和企业法人资信状况等),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努力实现我省企业信用资源的社会共享。
  (三)按市场化原则,积极培育独立的企业信用中介机构。随着市场机制与法制环境的逐步完善,企业信用中介机构应逐步成为企业信用市场的主体。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培育会计、审计、律师、企业资产评估、标准鉴定等各类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逐步建立起符合国际通则、规范运作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信用中介群体。同时,要建立信用档案,加强年审考核,严格上岗人员的资源,保证执业行为的规范和执业质量。
  (四)建立和完善激励与惩罚结合的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机制。要充分发挥人民银行、银行监管局、商业银行、财政、税务、工商、质检、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现有监督体系的作用,整合监督管理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风险预警制度、信用信息发布制度、信用中介机构准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积极建立对守信企业的激励机制,对警示企业的预警机制,对失信企业和责任人的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企业的淘汰机制,以整顿和规范企业的信用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五、采取多种措施,推动企业用建设工作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通过理论研讨、传媒报道、知识培训、法制讲座、技术咨询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树立诚信为本、诚信兴业的职业道德规范,推动全省企业信用建设工作。
  (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制定和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我省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机制。各级经贸、财政、金融、税务、工商、证券、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要结合本单位职能,积极制定和落实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
  (三)全省各类企业要积极履行信用体系建设的义务和责任。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基本信用情况,凡不提供信用基本情况的企业,不能享受政府扶持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对弄虚作假的企业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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