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
(鲁政办发明电[2004]4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限期恢复撂荒地生产
制止耕地撂荒行为,恢复撂荒地生产,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坚决纠正耕地撂荒问题。县、乡政府要抓紧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一次彻底的耕地利用情况普查,摸清耕地撂荒底数,查清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确保在今年春播全部恢复生产。各级干部要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农村,深入实际,帮助农民解决春耕生产和恢复撂荒耕地生产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乡镇领导要带领村委会、村民小组干部深入农户和田间地头,一户一户地检查,一块地一块地的落实,保证撂荒地全部恢复春耕生产。要进一步加大对可耕地的保护力度,最大限度的保护和提高耕地的综合生产能力。尽快研究制定增加土地投入的鼓励政策和禁止耕地撂荒的有效措施,增强农民保护耕地的自觉性,杜绝耕地撂荒行为,做到应耕尽耕,应种尽种。
二、依法落实土地承包政策,积极推进土地流转,防止土地撂荒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在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承包期内,农户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其承包地的流转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严禁非法征用、买卖、使用农村集体土地,逼迫农户交出承包地;严禁圈而不建、开而不发造成耕地荒芜;严禁随意调整农户承包地和缩短承包期;严禁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或抵顶欠款;严禁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撂荒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因无力耕种但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发包方要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的方式流转。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农户,发包方要按照法定程序接收并依法重新发包,不得撂荒。对因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而撂荒的,发包方应依法及时收回并重新发包。对因当地农民不愿种地而撂荒的,乡村可提供优惠条件,统一到外地招募农民进行耕种。凡是因为土地承包政策不落实,强迫或者阻碍农户流转承包地以及圈占农村承包土地而荒芜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搞好协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