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融系统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贷款用途的监控,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审查,将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减少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
(四)严格规范工程承发包活动。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程承发包活动的规定,不得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包括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组织或个人。凡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包括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组织或个人的,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发包单位负责偿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五)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监控。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新开工和在建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业主或投资人按合同进度拨付工程款的情况,防止出现新的拖欠。对抽逃建设项目准备资金形成拖欠、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要立即下达停工令。对拒不执行停工令的单位,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六)加快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速度。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单位应在提交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建设单位递交工程结算报告。建设单位应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40天内完成审查,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四、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一)建立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在3年清理拖欠工程款期间,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存入工程所在地财政专户,一旦发生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首先用工资保证金偿付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工程建成在进行竣工结算前,经审核,没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该项资金及利息退还建设单位用于支付工程款。
(二)严格落实建筑业企业合同用工制度。凡是使用农民工的建筑业企业和劳务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凡使用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在2004年5月底前完成合同补签工作。劳动部门要加大对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三)建立建筑行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备案制度。建筑业企业应在工资发放日起5日内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具体内容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工资项目、发放标准、发放总额等。农民工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逐步建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等制度。自2005年7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上述制度;其他新开工项目必须实行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制度;业主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