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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4号文件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二)制定清欠工作计划。各级要对摸底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区别不同情况,研究提出解决方案。要按照全省总体目标和进度要求,结合实际,倒排工作计划,逐个工程项目、逐个企业列出清欠时间表,确保各项工作目标落到实处。
  (三)各级政府要带头清理自身拖欠的工程款。对于财政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级政府要从每年用于建设的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清偿;对于政府部门和单位自筹资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部门和单位应负全责筹集资金偿还,同级政府负责监督。必要时,停缓建一批自筹资金项目,集中资金用于清理拖欠工程款。
  (四)房地产开发商和其他社会投资单位要积极清理拖欠的工程款。短期内不能还清的,要立即与被拖欠单位签订还款协议,并多渠道筹集资金直至变卖资产,分期分批予以偿还。
  (五)强化手段,严格制约欠款不还行为。对解决拖欠工程款不力的地方,省计划、财政部门要在审批项目和安排省补助资金时采取限制措施。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业主或投资人申请新上建设项目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其中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允许其参加开发项目投标。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的拖欠工程款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及时立案,尽快审判,确保执行。建设部门要负责摸清拖欠底数,并提供给相关部门。上述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审验建设部门出具的业主或投资人已结清欠款或无拖欠行为的证明。无此证明而相关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的,监察部门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建设部门对长期拖欠工程款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要坚决取消其招标、投标资格;对恶意拖欠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收回其资质证书。劳动保障部门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各级要将那些拖欠数额大、时间长、涉及农民工人数多的案件列为典型案件,坚决曝光一批、依法查处一批。
  三、严格把关,防止新的拖欠问题产生
  (一)严格新建项目的资金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资金必须足额落实。申请列入投资计划的,投资人必须提供与项目投资额相符的有效资金证明文件。凡已列入投资计划的,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和年度计划中的资金来源,据实出具资金证明。未取得相关资金证明的,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政府投资工程要打足资金,确保工程款支付到位。各级政府要根据自身的财力状况,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地方政府和部门一律不得为争项目、要资金出具虚假资金承诺。省里在安排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时,要充分考虑地方的配套能力。地方政府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确保工程款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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