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管理,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继续推行向受援人和办案法官发放监督卡制度,对重大、复杂案件实行集体研究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律援助质量监控机制。
(四)改进服务方式,采取设立法律援助信箱、电话预约、上门服务、定期回访等多种方式,方便人民群众寻求法律援助。
三、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力度。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将法律援助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确保社会贫弱群体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一)法律援助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增加经费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落实好具体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其他社会组织人员的办案补贴。各地可视财力状况优先保障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
(二)按照《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理顺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体制。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在向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人员提供有关材料时,免收查档、复印等相关费用。
(四)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五)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认真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公益活动,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的支持和参与,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
(六)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适应形势的要求和工作的需要。要组织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引导、规范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对在实施平安社区工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