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法律援助
纳入平安社区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2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法律援助是依法维护贫弱群体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公益事业。为贯彻落实好《
法律援助条例》,省政府确定,将法律援助纳入五大“民心工程”之一的平安社区工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将法律援助纳入平安社区工程的必要性。在实施平安社区工程中,积极开展对社会贫弱群体的法律援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为全省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重要方面,对依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司法公正、建设“平安山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
法律援助条例》,牢固树立执政为民、执法为民、服务于民的意识,抓紧抓好法律援助工作,推动平安社区工程的深入实施。
二、发挥法律援助在实施平安社区工程中的特殊职能作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履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积极探索便民利民的有效形式,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贫弱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一)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增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在确保《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范围的前提下,将法律援助范围扩大到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法律事项,保证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积极参与严打整治斗争,认真办理法院指定的和检察、公安机关转交的刑事法律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的经济困难公民的标准,原则上按照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执行。
(二)简化程序,限时办理,加快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批速度。采取向符合条件的公民发放法律援助资格证、法律援助卡等有效形式,简化法律援助条件受理程序。实行限时服务承诺制度,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审查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对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和决定为当事人提供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指派人员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