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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9号文件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9号文件
 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2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在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方面进行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和多种形式的探索、实践,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地进展很不平衡,分离工作中还存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加快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进度,理顺办学管理体制。
  二、对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所在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所在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省属亏损企业,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对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根据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研究解决。
  四、今后在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企业退休教师一并移交。在职人员的移交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移交后,退休教师退休金待遇按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省属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市或县(市、区)政府管理后,由省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中央管理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问题,按国务院有关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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