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企业要把复垦费用支出列入生产建设成本,可以自行组织复垦,也可委托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复垦,土地复垦费具体标准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煤炭等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塌陷严重的绝产地,确实难以恢复农用,且投资过大、效益太低的,经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市、县政府和煤矿企业现场勘探确认后,可按采煤绝产地征用。征用后的绝产地归国家所有,煤矿企业有优先无偿使用权,煤矿企业不需要继续使用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新建采矿企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有矿山环境治理方案和塌陷地复垦资金保障措施,否则不予批准建设用地;对1992年底前历史遗留的采煤塌陷地的复垦治理,各级要优先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返还部分、耕地开垦费等相关费税中拿出一定比例进行治理,可采取争取上级扶持一部分、企业拿一部分、地方政府筹一部分的办法,统筹安排解决。当地政府要采取措施,制定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
(三)围绕提高现有耕地质量和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开展土地整理工作。要以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和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重点,通过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增加可利用土地特别是耕地面积,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使中低产田变为高产稳产田。根据我省农村居民居住分散、居民点规模小、人均占地面积多、居住生活条件较差等情况,本着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土地整理,促进农村居民向中心村、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逐步减少农村居民占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村人居条件,促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四)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规范化管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国家、省投资的重点和示范项目,都要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公告制;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审核、规划设计和项目实施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引导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活动,做到按规划确定项目、按项目进行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按规程检查验收。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要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调统一。严禁开发25度坡以上、灾害多发区以及自然、生态、湿地保护区内的土地。凡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都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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