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土地开发新增加的耕地可以归投资者使用,并减免相关税费。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未确定使用权且符合开垦条件的荒山、荒地、荒滩新增加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可归其使用,使用期不少于30年,在承包或租赁期内,可继承和有偿转让;从事粮食、林果业、养殖业生产的,3年内免征农业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进行规模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实行“三个优先”,即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加的耕地指标和折抵、置换的建设用地指标,经复核认定后,可归投资者所有,实行有偿转让;在安排建设用地项目占补平衡时,优先使用该指标;补充耕地指标资金按合同优先兑付。
(三)凡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要求,开发整理复垦成的园地、人工草地,经验收合格后,视作补充耕地,在土地变更调查时按可调整园地、可调整人工草地统计。
(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加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可以有偿易地占补。易地开垦补充耕地的费用标准,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等部门,参照《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增加的耕地符合基本农田条件的要及时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可有偿易地代保。
(五)实施国家、省全额投资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加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统一纳入省级耕地储备库,专项有偿用于部分设区的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所得资金用于新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
(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投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荒芜费的全部,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的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对资金收缴、管理使用中成绩突出、每年均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有余的市、县,在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使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四、突出重点,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一)加大黄河三角洲土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力度。把黄河三角洲作为我省补充耕地的重点区域和国家、省商品粮基地进行重点建设,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开发利用。黄河三角洲地区所属市、县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对土地后备资源作出近期、中期、远期规划。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重点用于黄河三角洲土地开发,为全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作出贡献。
(二)着重抓好采煤塌陷地的复垦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采矿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谁破坏、谁复垦”的法定责任。凡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