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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依法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办法,适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调整修订,尽快发布实施新的补偿标准。各市、县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征地区位、人均耕地数量、农民人均收入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等因素确定征地补偿尤其是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城市规划区内补偿标准可按照年产值的30倍补偿;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区位、地类、用途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在进一步落实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等措施的基础上,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积极拓宽就业门路,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金融、城建等部门要在市场准入及相关政策上给予扶持,进一步放开对农民进城务工经商的限制.鼓励被征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用地单位招工在同等情况下要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提倡留地安置,可按照规划用途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确定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建设标准厂房或商业用房。采取入股、租赁等形式发展二、三产业。土地被大量征用的村,尤其是城郊村,要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包括土地补偿费在内的集体资产,通过股份制形式量化到个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盈利分红,享受收益。
  积极推行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按照省政府鲁政发[2003]115号文件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保障对象和保障资金.确保在年底前全面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征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把清理拖欠、截留和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明确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市、县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为落实征地补偿费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监察、审计、劳动保障、财政、农业、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把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作为切实保障群众利益的重要内容,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大政策调研力度。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纠正和防止征地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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