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征地补偿费拨付和使用管理
要进一步建立制度完善、管理有效、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工作机制。完善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严禁各级政府以任何名义截留、克扣征地补偿费;完善“双代管”等政策措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征地补偿费;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严禁建设用地单位拖欠征地补偿费。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项目时,必须把征地补偿费足额纳入工程预算。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检查监督,对征地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报批建设用地,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开工手续,供水、供电部门不予核批用水用电指标。对因拖欠征地补偿费用引发群众上访且问题尚未妥善解决的,省国土资源厅暂停受理该市、县的农用地转用与征地报件。对长期拖欠征地补偿资金的用地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失信行为记录在案,实行法人训诫,并视情况在媒体上给予公开曝光。
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支付给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用,应在资金下拨到位后1个月内,由村委会负责制定明细的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张榜公示,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实施。支付给农民个人的部分,要引导其投向生产性支出。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部分,应纳入公积金管理,不得分配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偿资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费用,要设立财务专户。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优先解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发展集体经济,兴办公益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向村民公布收支状况,对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数额较大的。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实施。
严肃查处征地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农业、审计部门,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使用加强批后跟踪,定期检查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行为。对群众信访反映和检查中发现的土地未批先用、越权批地和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等违法违纪行为,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核实,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四、采取综合配套措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失地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