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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通知
 (鲁政发[2004]2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改革粮食补贴方式,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做出的重大决策;是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进程的基础和前提。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进程,把粮食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增加种粮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主要内容
  (一)补贴品种与依据。我省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品种为小麦,以小麦种植面积为计算补贴资金的依据。
  (二)补贴资金额度。全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额度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在此基础上,根据直接补贴前3年平均小麦播种面积等因素,分解确定各设区的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额度。
  (三)补贴标准。省统一确定每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单位面积基准补贴标准。各市可在省定基准补贴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10%的范围内上下浮动。一个市域内的补贴标准原则上应当一致。各市补贴标准要尽量考虑与相邻各市间的平衡与衔接,避免差异过大。
  (四)补贴方式。各市把补贴资金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种粮农民。
  (五)补贴时间。各市要在每年麦收前将种粮农民的补贴资金数额通知到户,6月底前将所需补贴资金筹措到位,8月底前全部兑现到户。
  三、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的管理
  (一)补贴资金来源。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市从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优先安排。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部分,原则上由各市自筹解决。
  在改革初期,暂时腾不出足额补贴资金的市,可在自愿的前提下,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借款,省核定后统一争取中央财政借款支持。借款条件:一是放开粮食收购市场,进行了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二是制定有效措施,把省确定的直补金额实实在在地落实到农民手中;三是国有粮食企业进行减员分流、转换机制改革,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自负盈亏。借款合同除规定借款数额、还款年限(借款期限3年)外,还必须对推进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妥善处理高价位粮等历史遗留问题做出具体承诺,确保粮食风险基金收支实现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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