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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19号文件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的通知

  一、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
  (一)坚决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黑网吧。
  (二)坚决查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和超时经营行为。
  (三)严厉打击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传播有害文化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黑网吧。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文化行政部门一旦发现黑网吧,要及时、主动的以书面形式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将办理结果抄送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文化行政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条件,压缩一批规模小、档次底、效益差的散乱小差网吧,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调控到规划指标之内。
  从专项整治之日起,暂停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行为。按照国办发[2004]19号文件精神,文化行政部门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要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一经发现,立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超时经营、在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和安全出口的,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分别依照各自职责从严予以查处。对于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场所,文化行政部门要立即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周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坚决执行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对于大专院校校园周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要加强管理,整治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要整治以学校设施、设备经营网吧的行为,制订措施,对校园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实行有效监督、管理,引导学生健康上网,学校的一切设施、设备一律不准进行经营活动或变相经营活动。
  通信管理部门要根据文化、工商、公安部门提供的擅自设立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通知并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对逾期未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的,由通信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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