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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19号文件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
 贯彻国办发[2004]19号文件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2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文化厅、工商局、公安厅、通信管理局、教育厅、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文明办、团省委《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19号文件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发展迅速,对于传播文化信息、普及网络知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多方面原因,一些地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和超时经营现象屡禁不止,网上传播有害信息和安全问题突出,特别是黑网吧已成为社会公害,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为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必须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对网吧进行有效的管理事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事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事关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各级、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本着对党和国家负责、对人民以及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加强网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特别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保障体系,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坚决打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各地应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十日

          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19号文件开展网吧等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
     (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委文明办、团省委 二00四年三月五日)

   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一项重要工作,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2002年7月,省文化厅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通过实施宏观调控、实行规模经营、限制未成年人进入、限定开办场所和营业时间、采取高科技管理手段等措施,有效遏制了网吧过多过滥、管理混乱、经营无序的势头,总体状况明显好转。但由于一些地方管理不严、执法不力,无证照经营的黑网吧仍然存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非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超时经营、传播有害信息、治安秩序混乱等现象在个别地方还非常突出,严重背离了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特别是黑网吧已成为社会公害,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为进一步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以下简称《条例》),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秩序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要求,确定于2004年3月至8月在全省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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