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制为企业的,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职工养老保险参照《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失业、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未改制为企业的,仍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的统一规定,并按国家和省里的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同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五)地质勘查单位的住房改革执行所在地的房改政策。未改制为企业的,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执行省属同类事业单位政策;改制为企业的,执行企业的房改政策。
鉴于地勘队伍长期野外作业、流动分散、居无定所,形成大量无房户的现实状况,省有关部门和驻地政府要创造条件,支持地勘单位解决住房欠帐过多的突出矛盾。
(六)地质勘查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在中央预算补助的同时,由省有关部门安排必要资金,逐步解决办公、生产等基础设施建设欠帐过多的问题。
(七)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在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过程中,继续享受事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具体税收优惠措施,由税务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落实。
(八)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在实行企业化经营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失业职工与当地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和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九)为保障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鼓励地质勘查单位实施“走出去”战略,开拓“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对在省外和境外进行我省急缺矿产资源勘查的项目,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加强对地质勘查行业的宏观指导,促进全省地勘事业的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和省里的要求,从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和促进地勘事业发展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支持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地质勘查单位的改革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省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全省地质勘查行业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职能,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地质勘查市场环境。各地质勘查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坚定改革方向,主动抓住机遇,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快改革步伐,不断发展壮大,使地质勘查工作更加紧密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更加主动地为全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