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可用于经营的净资产少、设备陈旧、离退休人员多、改革难度大的实际情况,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化经营改革,根据国办发〔1999〕37号、国办发〔2003〕76号文件精神,在矿权、土地、社会保障、税收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一)维护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符合规定并经批准,其价款的部分或全部转增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国家资本金。
承担省直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项目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在勘查计划完成后,愿自筹资金继续进行勘查工作的,可申请办理勘查登记手续。
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有偿取得以往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经批准,在缴纳矿权价款时,可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对以往由国家出资勘查,但没有形成矿产地的找矿远景区,原承担勘查任务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可重新申请勘查登记,继续开展勘查工作。
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勘查而形成的矿产地的矿权拍卖价款,缴入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并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经批准,从省级留成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原承担地质勘查任务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和支持省级地勘单位改制转型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勘队伍市场化改革。
(二)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划拨土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制的,可参照省属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选择使用权处置方式:采取政府作价出资方式处置的,其出资额转为国家资本金;采取政府作价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作价额作为国有股本金折算为国有股;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现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发展和安置职工。
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利用现有的房地产兴办经济实体安置本单位富余职工的,原划拨土地可以按照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办理土地手续,其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可以按照协议出让使用权最低价确定,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在3年内分期缴纳。
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因调整产业结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自身经营需要新增建设用地,除进行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外,经批准,土地出让金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惠,但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三)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后,未改制为企业的,仍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地质勘探行业工资标准。在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增加工资政策时,与省属其他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