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在1小时内将灾情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县(市、区)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
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并视情况对地质灾害处置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善后处理工作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三)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一)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二)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各地要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演练。
(四)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
(五)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六)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