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四、应急处置工作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并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
特大地质灾害发生后,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灾害发生地设区市主要领导组成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省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按照应急工作预案,指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在省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质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善后处置、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
(二)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施救工作,控制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同时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地质灾害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领导小组报告,根据省领导小组的指示,会同省有关部门赶赴现场,与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组成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开展各项抢险救助等工作;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根据有关要求上报国土资源部。
(三)中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组织设区市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省直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支持、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国土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