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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预案的通知

  11. 省电力公司:组织灾区供电部门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医院、重点工程、市政设施、军事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及时向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电力供应和抢险情况。  
  12. 上海铁路局福州分局:督促、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实施对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及时向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铁路运输状况。
  13. 武警福建总队:参与地质灾害紧急情况处置的会商,并按会商要求部署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通报部队抢险救灾情况。
  14.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抢险的应急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三、监测和预报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协调、指导,逐步建成与全省防汛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省、市、县三级的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和气象资料、汛情信息。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对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三)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牌。
  (四)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与气象、水利部门的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及时向市、县(区)国土资源局通报气象、汛情和地质灾害预警等信息。省气象主管部门发布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警报或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将台风及降雨信息和防灾要求通知到乡镇村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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