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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预案的通知

  (二)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做好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好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 省国土资源厅:承担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灾情信息;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抢险排危专业队伍;会同省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地质灾害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2. 省交通厅: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3. 省水利厅:组织和督促当地水利主管部门开展库周、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省国土资源厅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通报降雨信息、汛情动态。
  4. 省建设厅:组织发生或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危房检查,指导群众安全转移;组织灾区供水、供气部门加强对有关设施的防护和巡查,保障灾区供水、供气;组织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供水、供气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工程设施。
  5. 省民政厅: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及时向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6. 省卫生厅: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调集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及时赶赴灾区投入抢救治病和防疫工作;及时向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7. 省公安厅:做好社会治安工作,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  
  8.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组织并派出地质专家组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调查灾害类型、范围、规模、发展趋势,圈定危险地段,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并提交应急调查报告。
  9. 省气象局:收集有关气象信息,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12小时降雨和天气状况,并每1至3小时向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通报。
  10. 省通信管理局:保证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的通信畅通,保障通信人员和设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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