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预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4]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日
福建省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
为有效处置我省境内发生的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工作预案〉的通知》(闽委〔2003〕22号)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三)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1.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大型地质灾害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会同设区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中型地质灾害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4. 小型地质灾害由当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二、机构和职责
(一)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省国土资源厅、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厅、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武警福建总队、气象局、通信管理局、上海铁路局福州分局、电力公司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国土资源厅。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好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大型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按有关规定界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