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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
 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4]52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三日

          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的要求,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对统一着装进行整顿。现就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整顿统一着装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针对目前统一着装中存在的“过多”、“过乱”以及仿制等社会反映突出的问题,本着“谁着装、谁纠正”的原则,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着装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清理整顿,坚决制止乱着装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整顿范围
  统一着装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能和行政执法需要,统一穿着由国家规定的制式服装。统一着装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均无权批准。整顿范围包括: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及人员;
  (二)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部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人员(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见附件1);
  (三)凡统一配发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雷同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的行业及人员。
  三、整顿方式和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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